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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减税效应凸显 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来源:本站 | 作者:admin | 发表于:2016-12-21 | 浏览次数:2470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为妥善解决扩围行业新旧税制衔接,明确税率、征收率、免税适用范围和不动产抵扣细则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力协作,陆续出台《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等十多个数万字的文件。

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年营业收入500万以上)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收入500万以下)适用3%的税率。对此,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营改增重在减轻税收负担,简政放权重在减轻办税负担,在营改增中推进简政放权为纳税人带来了经营成本与办税成本的“双降”。

有数据统计显示,今年5月试点全面推开以来,新增试点4大行业减税额呈逐月放大趋势,到10月底累计减税965亿元。由此可见,当前6个细分行业营改增减税降负的效果充分显现,总体发挥出“真正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作用。

“营改增减了税,企业添了活力。”这是很多企业的心声。有业内专业人士分析,国家全面推进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助推了经济新的增长动力加快形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坚强保障。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开票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受票方可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减轻税负。至此,增值税逐步取代营业税。

【新闻插播】已缴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限将满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按照本次税制转换的规定,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原营业税纳税人已经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是直至营改增税制转换之前日(2016年4月30日)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有鉴于此,本次“营改增”税制转换的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原营业税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编友情提示:年终将至,你也许有很多事情要做,但是,有一件事,你还真别忘记了,那就跨期发票的开具与取得。今天是2016年12月21日,距离今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还有十天。

【拓展新闻】闪电开票神器助力企业财务“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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